近日,“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”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。其中关于猥亵罪,拟将受害对象从“妇女”改为“他人”,而对于强奸罪则原封不动。这意味着,草案若获通过,在法律层面,男性“被猥亵”明确须追责,但“被强奸”却没法律规定。那么问题来了,一旦被性侵,男性要拿起什么武器还击? 案例实录
面子挂不住不愿对外发声
改“猥亵罪”不改“强奸罪”
现行“猥亵罪”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10月27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》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,拟将其中的“妇女”改为“他人”,这意味着,男性也可被认定为猥亵罪的受害对象。“男人终于有救了”、“美男子可以大胆上街了”,网上调侃声音此起彼伏。
但很快便有人发现,这里有个奇怪之处———与猥亵罪有关联的强奸罪原封不动。广州一位律师对记者说,草案若通过,那么岂不意味着男性在法律上可以“被猥亵”但不能“被强奸”?
“深柜族”被性侵不愿公开
今年21岁的同性恋人士毕克分析说,男同性恋被性侵不对外发声,还有一个原因是面子上挂不住,“女性被强奸,大家只是觉得她不干净了,还抱有同情;而男人被强奸,就显得很弱,名声不太好,有损尊严”。
志愿者想帮忙吃“闭门羹”
据阿言回忆,那一周,他尝试用不同的方式与徐飞接触,承诺帮他找一个专业律师,帮忙报警并提起诉讼,但都无一例外地吃了“闭门羹”。
按现行刑法规定,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妇女,同性性侵害不构成强奸罪。
“认为报警没用,也是徐飞拒绝援助的一个原因。”阿言叹口气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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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助无门
难立案多私了
判侮辱判伤害难判强奸
记者查阅资料发现,男性遭遇强迫性交时,很难拿起法律之矛回击。
2010年10月24日,深圳男保安酒后“强奸”同寝室男同事,诉至派出所后无法立案,两人只能“私下解决”。
据《法制晚报》2011年1月4日报道,北京一名42岁的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“强奸”
至轻伤,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。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。
2013年,嘉兴一男子被同事酒后性侵,对方只是被拘留了14天。
现实
男性之间性暴力呈逐年上升趋势
据悉,我国1979年制定的《刑法》中有“流氓罪”,其中包含了“同性性侵害”行为,但在1997年制定的《刑法》中取消了“流氓罪”,多了个“猥亵儿童罪”,但如果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,就不能适用。
有专家指出,在现行司法实践中,同性性侵害的行为,一般以侮辱罪、故意伤害罪或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论处,经常刑责不对称。
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策告诉记者,男性之间的性暴力恶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,其社会危害性有时更甚于传统的性侵行为。
此类行为被排除在强奸罪外,对主观恶性极大的加害人只是敲敲打打,要么民事赔偿,要么治安处罚,是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。
“很多时候是求助无门,就放弃了权利。”广州一名活跃的同性恋人士阿强无奈地说。
权益得不到救济,导致一些当事人在社会中埋下“地雷”。
据北京青年报报道,2003年前后男同性恋青年李义遭四男子强奸,产生报复心理连杀七人,此事震惊全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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